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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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0-10-29

【实施时间】2000-10-29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监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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