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司与官员间来往信函呈报总税务司之规定
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
第193号(第二辑)
1882年7月4日于北京
令各关税务司
事由:税务司与官员间来往信函呈报总税务司之规定
兹附发各关税务司与外界官员函件往来中应遵循之规则,希知照遵行。
A.与本口岸领事之间往来函件,由税务司酌定是否抄呈总税务司。但与其他口岸领事之间往来函件,则应一律抄呈总税务司。
B.与驻华之海军军官间往来函件,应一律抄呈总税务司。
C.收到外国官员之来函,除领事或驻华之海军军官来函外,不得直接答复,所有收到之来函必须一律抄呈总税务司。其复函,经税务司缮就签字后(连同归总税务司存档之正式抄件),同时以急件呈报总税务司转送。
D.与本口岸海关监督往来之公文或信函,抄呈与否可自行酌定。但与海关监督以外其他中国官员之来往函件,无论系本口岸或他处者,应一律抄呈总税务司。
此令。
总税务司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