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如何设立有限合伙制房地产私募基金

外资如何设立有限合伙制房地产私募基金

一、外资私募基金法律环境分析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国内企业为实现激烈竞争环境下的持续成长所产生的高融资需求,为外资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机会。我国政府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外资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加以规范与监督。

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各地对于外资私募基金的设立有不同的限制,目前总体而言在华直接或间接设立外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制、信托制。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基金设立所涉及的投资者人数、基金规模、出资方式与期限、设立审批程序等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我国现行的投资环境下,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比公司型基金对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要求更高,但出资期限更为灵活,可以由合作协议约定。而包括外资私募基金在内的合伙型基金由于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其在出资、审批等方面更加灵活,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另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可以避免征收营业税和双重征收所得税,因此从税收规划的角度具有优越性。同时,合伙制中的有限合伙形式由于能有效实现资本与管理的高效结合,成为目前私募基金设立组织形式的首选。

二、外资可否设立房地产私募基金

外资可以设立公司制或合伙制房地产私募基金,法律依据如下: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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